法学院代表团出席“两岸国际”法学论坛
(编辑:山东大学 日期:2016年12月09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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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12月2至5日,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张晏瑲教授、迟德强副教授组成的代表团应邀赴台北出席“两岸国际”法学论坛。此次论坛由台湾地区的国际法学会主办,台北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政治大学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协办。
在12月4日的开幕式中,沈伟教授应邀就国际法教育与两岸学术交流发表演说,沈伟教授立足山东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的发展现况,回顾了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并展望了青岛校区建设愿景。在闭幕式中,沈伟教授对整个会议的学术报告作了三个方面的点评:其一,问题导向明确;其二,老问题、新面相;其三,专业技术性高。会议期间,沈伟教授等与东吴大学兼职教授马英九进行会谈交流。
在论坛开幕前的和平争端解决工作坊中,张晏瑲教授应邀以“中国对南海仲裁的反应与做法”为题发表演说,张晏瑲教授利用此机会重申我国面对南海仲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及原因,更进一步提出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对南海的渔业资源具有开发与养护的共同利益。在南海渔业资源保护中,两岸合则互利共赢,分则有害无益,大势所趋、民望所归、得失自明、合作易成。在分论坛中,张晏瑲教授以“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为题发表演说。张晏瑲教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他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他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的意义,并谈到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庭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迟德强副教授以“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为题发表演说,指出传统国际人权法认为国家或政府是侵犯人权的主要行为者,跨国公司并没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和义务。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跨国公司不但侵蚀着民族国家的权力,而且日益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人权的消极影响逐渐为社会所认知。因此,不仅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责任,跨国公司亦有承担人权保护的责任。
此论坛从2009年举办第一届至今已连续举办七届,目前已成为两岸国际法学界年度交流的重要平台。山东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应邀出席此盛会,标志着山东大学在国际法学科的研究水平逐渐在同行中获得认同。
在12月4日的开幕式中,沈伟教授应邀就国际法教育与两岸学术交流发表演说,沈伟教授立足山东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的发展现况,回顾了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并展望了青岛校区建设愿景。在闭幕式中,沈伟教授对整个会议的学术报告作了三个方面的点评:其一,问题导向明确;其二,老问题、新面相;其三,专业技术性高。会议期间,沈伟教授等与东吴大学兼职教授马英九进行会谈交流。
在论坛开幕前的和平争端解决工作坊中,张晏瑲教授应邀以“中国对南海仲裁的反应与做法”为题发表演说,张晏瑲教授利用此机会重申我国面对南海仲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及原因,更进一步提出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对南海的渔业资源具有开发与养护的共同利益。在南海渔业资源保护中,两岸合则互利共赢,分则有害无益,大势所趋、民望所归、得失自明、合作易成。在分论坛中,张晏瑲教授以“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为题发表演说。张晏瑲教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他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他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的意义,并谈到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庭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迟德强副教授以“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为题发表演说,指出传统国际人权法认为国家或政府是侵犯人权的主要行为者,跨国公司并没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和义务。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跨国公司不但侵蚀着民族国家的权力,而且日益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人权的消极影响逐渐为社会所认知。因此,不仅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责任,跨国公司亦有承担人权保护的责任。
此论坛从2009年举办第一届至今已连续举办七届,目前已成为两岸国际法学界年度交流的重要平台。山东大学法学院第一次应邀出席此盛会,标志着山东大学在国际法学科的研究水平逐渐在同行中获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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